据台湾媒体报道,性侵同居人幼女,竟还抱怨“洞这么小”。彰化一名曾姓男子,在2001年间涉嫌性侵同居人11岁幼女,全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却认定曾男只有犯下一次强制性交罪,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0年。
根据了解,曾男是趁同居人晚上外出工作时,酒后返家对同居人幼女伸出狼爪;而且在性侵时还因无法插入而抱怨“洞这么小”,最后改以指奸得逞;不过曾男在庭讯时却对相关犯行全盘否认,并以同居人幼女无法举证自己阴茎的蜈蚣刺青,做无罪抗辩。
但一审法官认为,在曾男2000年的入狱记录中并无该项刺青记录,因此根据被害女童供称遭性侵8次,判处曾男15年有期徒刑;不过经上诉后,台中高分院却认定曾男只犯下一次强制性交罪,因此改判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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