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已经15年未开庭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昨天“重新开张”,“最高检察署”检察官庄春山、律师王炳辉就柯居财等人被诉伪证案,被告未受“即时讯问”而自白的法律争议展开辩论,全案订五月二日下午三时宣判。
庄春山认为,二审不认为本案构成迟延讯问,上诉根本不合法,应直接驳回;且“即时讯问”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最高法院”明示标准,他会按“赞”。
王炳辉说,检察官于2008年3月5日拘提柯居财到案,对柯说不自白就要收押,且求刑7年以上;未即时讯问,与柯“磨了一个多小时”才开始录音讯问,不当取供,柯的自白不能当证据。
庄春山表示,笔录记载的录音时间,虽比真正录音时间早了1小时又23分多分钟,但这1个多小时是书记官先行作业的记录误差问题,检方没有不当取供。
本案由审判长石木钦等五人审理。石木钦有备而来,提出英文资料指出,2009年美国仍援用“迟延移送,被告自白没有证据能力”判例。洪兆隆法官则问庄春山“那1个多小时,检察官不晓得在干什么”,检方如何释疑?
庄春山重申,二审未认定检察官讲不当的话,现行法令也没有违反即时讯问的相关规定,重点是被告是否在自由意志下供述。王炳辉回击,检察官不能因法律未规定而忽略程序正义,重点在检察官用了不正方法。
本案缘于柯居财等三人帮忙云林水利会前会长张辉元,为张参选“立委”的儿子张硕文贿选;柯等本顶替张辉元贿选,在检察官拘提到案后一度自白,后又翻供,被依伪证罪起诉,二审被判刑7到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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