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位陈姓有妇之夫3年前在岛外与事业女伙伴陷入不伦恋,在返台前签下切结书,承诺3个月内未回愿赔王女30万人民币;王女等不到陈回返,跨海赴台打官司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王女胜诉定谳。
陈姓男子坦承,4年前赴大陆采购美容用品时,与王女相识相恋,王女要求他离婚,但他不愿意。
3年前他要返台探视母亲前,王女要求他签下切结书,但辩称他未回大陆,并未对王女造成任何损害,且当初王女胁迫他签切结书,是要求他回台离婚,脱离原来家庭、到大陆与她相守,已违反公序良俗,契约应属无效。
王女则提出陈姓男子返台前,亲笔在律师事务所写下的切结书,内容除提及与王女在广州共同生活与经营事业,并承诺离境3个月内若未回广州继续共同经营,愿赔偿王女损失、约人民币30万元,并放弃在大陆所有权益。
一审判决,陈姓男子要赔王女人民币3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也认定切结书有效,但认为人民币目前在岛内仍不能流通,应以台币给付,依王女提出求偿日的汇率,判决陈姓男子要赔王女135.6万元新台币,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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