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涉及绑架勒赎撕票案,8次被判死,甚至一度死刑定谳的台湾男子徐自强,台湾高等法院(高院)更七审改判他无期徒刑;但台湾地区最高审判机关8日以更七审就事实认定违反经验法则为由,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依台湾岛内“速审法”规定,审判中案件被告羁押不得超过8年,而徐自强到5月19日羁押满八年,由于高院不可能在期限内审结,法院必须要“放人”。届时,徐将成为第一个曾判死刑定谳被释放的人犯。
徐自强被控涉及房产业者黄春树被绑架勒赎7000万遭撕票案,同案被告黄春棋、陈忆隆已判死刑定谳,黄铭泉则在1995年12月在泰国遇害身亡。
徐自强、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被控在1995年9月1日掳走黄春树,将他押到汐止山区杀害弃尸;黄春树遭杀害后,黄铭泉等4人财迷心窍、还向家属勒赎7000万元。
同年9月警方接获报案,在桃园将准备取赎款的黄春棋逮捕,黄供称徐自强、陈忆隆为共犯,3天后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强开始逃亡,隔年6月24日,在律师陪同下投案。
本案经法院审理,徐自强自一审到更五审都被判死刑,并经“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但他自认未犯罪,法官是根据同案被告的自白作为他犯案的证据,于是申请“释宪”。“大法官”会议为此作成释字582号解释“共犯自白作为其他被告犯罪证据的判例‘违宪’”,他因该号解释,让“检察总长”为他提非常上诉,才被撤销死刑定谳判决发回更审。
但高院更六审仍判他死刑,2011年更七审认为,徐自强等人先在汐止山区挖洞,本为恐吓取财,被害人被掳走后与黄铭泉在现场发生争吵,黄一时气愤持刀将他杀害;案发当时,徐为擦拭指纹并未上山,无法证明有参与杀人、灭尸意图,依掳人勒赎罪将死刑撤销改判无期徒刑。
台“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更七审竟将已判决死刑确定的黄春棋、陈忆隆部分重新认定事实,径为变更犯罪事实及罪名,于法不符;认定徐自强事前在山上挖洞,仅是为了恐吓被害人,没有杀人意图,违反经验法则,8日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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