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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男员工违反“禁爱令” 老板带保镖剥衣殴打

2016年03月10日 10:29:52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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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新竹市一家电子游艺场苏姓试打员,违反公司“禁爱令”规定与廖姓女员工交往,负责人倪通明一气之下,带保镖江明峰脱光苏的衣服并殴打、强灌清洁液,强迫苏签下赔偿四十万元(新台币,下同)切结书,检方昨依妨害自由、伤害罪嫌起诉倪、江两人。

  检警调查,倪通明前年雇用苏男当试打员,苏每日到游艺场试玩机台,由于试打员同时负责监控客人和员工不当行为,倪要求苏不得暴露试打员身份,也不准和客人或公司员工谈恋爱。

  苏后来违反约定和店内廖姓女开分员交往,倪得知后相当火大,去年二月某天凌晨和保镖江明峰到游艺场,强迫苏脱光衣服并殴打致多处挫伤,随后还押苏到廖女住处,逼问廖是否知道苏的试打员身份,廖称不知,倪仍怒气未消,要江强灌苏喝清洁液。

  倪接着逼苏签下三张切结书,要苏承诺“公司每月亏损一百多万元,我要负担两成”、“身上的伤是惩罚自己”,并要苏让渡机车和手机抵债,倪还“杀鸡儆猴”,电召另名试打员到场看苏的惨状,要他谨记“这是背叛公司的下场”;倪控制苏行动十小时后才放人,苏获释后随即报警。

  倪辩称,苏欠江明峰钱,双方在店内拉扯,他是去劝架,没有动手打人,苏的母亲汇五万元到江户头后,就让苏离开,没有控制苏的行动,但检方不采信他的说词。

  新竹市府劳工处劳动条件科科长杨惠智说,公司为保护商业机密,可要求员工不得曝光身份,员工若违反约定,雇主可提出民事求偿;“劳基法”虽未规范员工能否谈恋爱,但“禁爱令”有违反人权之虞,员工若因此遭解雇或减薪,可提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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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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