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8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新竹市一27岁张姓男子骑机车(助力车)行经新竹市光复路,因左前方警车突然右转而撞上警车,导致下半身瘫痪,提起新台币1500万元公赔诉状。新竹地方法院判赔新台币790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男主张,2009年7月27日骑车行经新竹市光复路二段,车速约60公里以下;但左前方的警车突然右转东园街,他刹车不及撞上警车,造成胸椎爆裂性骨折并脊椎神经损伤,下肢体永久性瘫痪,需终身坐轮椅,且生活无法自理,需使用纸尿裤,并请看护照料。
对此,肇事的邱姓警员向法院表示,他当时开警车巡逻,执行公务,准备右转时有打方向灯,并确认后方没有来车,未料与机车发生事故;依据车祸肇事原因,张男超速行驶,且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所以没有过失责任问题。
法官认为,车辆右转前应注意后方有无来车才切至外车道,并在30米前打方向灯提醒后方车辆;但依据现场肇事照片,警车行驶中间车道,切向最外侧车道后右转,排除同一车道行驶;且前车与后车应保持适当距离,虽然张男超速,但警车未依规定右转,邱员应负肇事责任60%、原告40%。
法官认为,张男还年轻,依照岛内民众平均余命,应还有50年的生活需要看护照顾,考量其平均生活支出、看护费与医疗费等,新竹市警察局应赔偿原告合计新台币790万元。(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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