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光碟片大厂巨擘公司前董事长邱丕良,另设公司移转手中持有的巨擘股票,以规避应申报的股利,北区税务局要求补税、罚锾4.6亿多元(新台币,下同);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邱败诉定谳。
判决指出,邱丕良于2000年底将持有的巨擘股票,以每股24元卖给五家成立不到一个月、资本额都是100万元的公司,交易总金额21亿余元。
法院调查,这五家公司的负责人都是邱丕良,且该年度除了取得巨擘分配的股利外,没有其他营业收入。法官认为从五家公司的设立、移转股票的过程,可知邱是通过股权移转的虚伪安排,规避股利所得的缴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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