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25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钟男驾驶救护车载送病患就医途中,与车辆擦撞,导致救护车翻车,车上病患心肌梗塞而死。台审判机关在一审和二审时引用“信赖原则”,判钟男无罪,而在更审时却认为,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虽鸣笛警示,但进入红灯路口时仍应注意侧向来车,故不适用“信赖原则”,改业务过失致死罪判钟男4个月徒刑。
2007年11月,58岁救护车驾驶员钟男载送87岁詹姓老翁就医,一路上开启警报器及警示灯急驶。救护车行经一交岔路口时,宋男驾驶的小货车从侧方驶来,宋男虽听到救护车警报,却没立即避让,贸然驾车横过路口,不料车头撞到救护车左侧车身,致使救护车翻车。
固定詹姓病患的担架也因此翻覆,因而引发冠状动脉阻塞,导致急性心肌梗塞发作,病患不治身亡。
经审理,台审判机关依过失致死罪判小货车驾驶员宋男九个月徒刑。至于救护车驾驶员钟男,一审时,法官基于“信赖原则”,鉴于钟男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故判钟男无罪。
台检方不服提起上诉,台最高审判机关更审认为,钟男驾驶救护车有特别通行权,但在交叉路口红灯状态下,对于侧向会车应有预见,故“信赖原则”不适用,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判钟男4个月徒刑。(中国台湾网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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