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30岁黄姓女子去年被警方查获,与17岁黄姓少年以2800元(新台币,下同)性交易,应讯时黄女惊讶嫖客竟未成年,直呼倒霉被依违反“儿少法”移送。桃园地院认为,台湾并非禁娼的地区,且“儿少法”主要针对嫖客处罚,况且少年外表成熟看不出青涩,昨(14日)判黄女无罪。
黄姓女子去年在龟山某护肤店上班,业者采挂羊头卖狗肉方式经营,要按摩女郎诱惑男客,再带到隔壁民宅公寓内做全套性交易。黄女与少年谈妥2800元性交易,店家抽1000元。
警方监控该店许久,当天恰好有警方在对街埋伏,发现少年先进入按摩店,之后又与黄女牵手走进隔壁公寓3楼,直觉有异。1小时左右,警方冲进公寓临检,当场查获交易完的黄女与少年,警方还在黄女的包包内扣得29个保险套与店家名片等证物。
黄女应讯时,惊觉眼前挺拔的嫖客竟然未成年,“完全看不出来,我以为他23岁左右!”警方仍以违反“儿少法”移送,检方并声请简易判决。
法官认为,“儿少法”是针对嫖客处罚,黄女并非犯罪主体,不应以“儿少法”论罪。另外,少年作证时表示,他当时没念书已在上班,当天穿便服,没跟黄女聊到年纪。法官也认为,一般性交易灯光昏暗,少年外貌看不出未成年。
特别的是,判决书提到台湾并非禁娼的地区,对嫖客原则无处罚规定。但在“社维法”修正后,已对嫖客有相关罚则,不过若遇到未成年的嫖客,警方说,会以“刑法”优先究办,暂不考虑“社维法”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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