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通社报道,2012年台湾“大选”恐被“有心人”视为敛财良机。台“监察院”26日向“立法院”提交报告,指出今年除国民党“马吴配”、民进党“英嘉配”两大热门,及6组正在展开连署的独立参选人外,原来还有10组名不见经传的拟参选人。巧合的是,这10名“候选人”已全数开设政治献金帐户,接受市民的政治捐款。
多名与会“立委”指出,现行《政治献金法》可能存在漏洞,使骗徒可透过竞选的名义来合法筹款,达到敛财目的,建议修订法律,堵塞“假参选真吸金”的做法。
根据台现行《政治献金法》规定,只要“有意登记”参选公职者,可视为“拟参选人”,依法可向“监察院”申请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对外合法从事募款活动、接受民众或企业捐赠,以支持选举活动的开支。现行法律条文指出,“拟参选人”的政治献金专户可合法存在至“选举前一日”为止;若在此前未依法登记成为正式候选人,或在正式登记后遭撤销资格,则必须马上停止收受政治献金。
据了解,2012年“大选”共吸引了包括“马吴配”等18个单位报名成为“拟参选人”,除“马吴配”及“英嘉配”因有两大政党提名而无需争取民众连署外,包括“瑜雄配”等其他参选单位,需于9月20日之前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缴交100万元新台币的保证金,正式登记成为被连署人,并在45天的连署期间内累积超过约25万票的最低连署门槛,可能取得正式候选人资格。“监察院”26日指出,目前发现有10组独立候选人没有提交保证金,已铁定失去参选资格,但“监察院”发现各参选单位的政治献金专户却继续有效,徒增敛财疑虑。
出席会议“立委”蔡煌琅表示,应立即修法,避免有人利用参选名义,行敛财之实。亦有议员指出,现行《政治献金法》对于“拟参选人”的定义模糊不清,特别是条文中对“依法登记”究竟是指“参选登记日”或“连署登记日”欠缺说明,对于目前发现那10组无意投入选举的“拟候选人”,他们的政治献金专户在参选登记截止前2个月却仍然有效,“参选”可能会成为不法份子的敛财途径。
国民党籍“立委”邱毅也说,现在的确在法律上存有疏漏,才会有人拿表态参选当成敛财管道,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修法,规定独立参选人,须进入连署程序并取得一定成绩后,才能开始向公众筹集政治募款。
“监察院”坦承,包括连署期在内,有约2个月的“空窗期”,碍于目前的法律未作相应解释,只能对拟参选人进行道德劝说,以免徒生争议。
[责任编辑: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