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民法”规定近亲结婚无效,但岛内仍有许多表兄妹结婚,到各户政所登记结婚,成为“有名无实”的婚约,最近还有民众询问户政人员,他表弟与表妹已生子,想到美国结婚再回台湾登记,户政人员告知,如此的婚姻仍是无效。
台中市东区户政所主任洪峰明表示,台湾至今仍存在许多“无效婚姻”,有些当事人不自知,有些知情不报,各户政所目前提供新人登记的结婚书约,都注明“结婚不得违反‘民法’第983条规定”。
台湾“民法”第983条规定,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都不得结婚,外甥和外甥女属三等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则属四等血亲,都不能结婚,洪峰明说,此立法精神是优生学观念,但早期民众“亲上加亲”的观念仍然未完全改变。
琼瑶小说《婉君表妹》,描述女主角婉君表妹和三位表兄弟日久生情的故事,“民法”修正、1985年6月公布实施后,表兄弟姐妹结婚的婚姻都属无效。
但至今仍常有表兄妹或表姐弟到户政所要登记结婚,新人告知他们的亲属关系时,户政人员会当场说明,依规定他们不能登记结婚,登记后这种婚姻仍属无效,洪峰明说,仍有部分表兄弟姐妹想结婚,刻意隐暪,仍完成登记结婚。
洪峰明最近接获民众询问,自己的表弟和表妹已生下一子,为了让孩子入籍,他们想登记结婚,但岛内禁止表兄妹结婚,他们认为美国法令较宽松、通人情,打算到美国结婚后再回台湾登记,洪峰明告知,不论在何地方办理结婚,回台湾仍需依照岛内法令规定,表兄妹的婚姻仍是无效。
洪峰明说,多年前南部地区就曾发生案例,一对表兄妹从小是青梅竹马,因日久生情,当生下孩子、生米已煮成熟饭时,两家更以“亲上加亲”的想法,顺利让这对表兄妹结婚,但10多年后,又因个性不合闹离婚,女方还以不堪虐待找律师要诉请离婚,当律师调阅双方户籍誊本详查双方身世时,发现两人是四亲等的姨表兄妹,本属无效婚姻,只需诉请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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