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张姓女子12年前捡到台新银行5张本票,面额约2亿多元(新台币,下同),张女依照岛内相关规定向银行请求3成、约6千万的报酬;但台北地院法官认为,张女只能请求本票前3个月利息钱的3成,判决银行给付75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判决指出,1999年,新北市张姓女子在台北市松江路附近骑楼下,捡到台新银行开出的5张本票,其中4张面额为5000万元、1张面额3万元,5张共计2亿多元。张女打电话告知台新银行,由台新银行派员取回,为表谢意,台新银行还送了一份礼物给张女。
不过,张女自2008年起,多次依照岛内相关法规第805条“拾得物报酬请求权”,遗失物品者应给付拾金不昧者3成报酬的规定,向台新银行请求约6000万元的报酬,遭台新银行拒绝,双方对薄公堂。
法官认为,本票遗失后,银行可透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民事诉讼程序,宣告拾获者丧失本票财产权;且捡到票据与捡到金钱不同,因此张女捡到面额2亿多元的本票,等于是仅取得法定前3个月的利息钱,约200多万元,再按岛内规定给予3成的报酬计算,判决银行应给付张女75万余元。(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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