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名陈姓女护士因患有躁郁症,去年被台大医院解雇,心情不好,在邱姓男友的屋内自杀身亡,邱不满房子成为凶宅,向陈姓女子家属求偿;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陈姓女子母亲为继承人,应为女儿自杀导致房子成为凶宅的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陈母赔偿邱443万多元新台币。陈母仍可上诉。
邱姓男子指出,陈姓女友九年前就患有躁郁症,有购物失控现象,多次就医,有时服药后出现手抖嗜睡症状,她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却在屋内自杀,房子成为凶宅,侵害他的房屋所有权,陈姓女子的母亲及哥哥为继承人,应赔偿他的损失。
陈母反驳,女儿会自杀是因被邱姓男友长期家暴所致,女儿留有遗书,邱请求赔偿不合理。凶宅只是“想象中的损失”,她根本不知道会有这笔天外飞来的“凶宅债务”,才未办理抛弃继承,法院不应该让继承人负担这笔债务。
法官审理认为,陈姓女子经考试取得护士资格,有相当的智识程度,她选择在屋内施打药物自杀,事先早有认知房子会成为凶宅,陈姓女子对于因自杀身亡造成屋价减损,应负过失责任。
法官调查,陈姓女子遗书记载,“虽然xx(指男友)待我很好,但病一起来就换一个人一张脸,我和他似夫妻,愿将名下财产全归他所有,希望家人别为难他”,显示陈姓女子对男友多所关怀,并未提到家暴。
法院函请不动产估价师鉴价,认定凶宅价格约为市价一半,法官同时认定,陈姓女子应就房子成为凶宅的损失负责,而陈母是陈姓女子法定的唯一继承人,陈母未抛弃继承,应继承陈姓女子这笔凶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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