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7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35岁的台湾张姓男子在大卖场偷拍穿短裙女子的下半身特写镜头,女子察觉后报警,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姓男子未拍到内裤等“身体隐私部位”,判决无罪。这一判决引发岛内法律界议论,认为承审法官根本未顾及社会观感。
今年7月13日,穿著短裙的萧姓女子到台中市量贩店购物后至美食街用餐,坐在邻近座位的张姓男子拿着相机不断由下往上拍摄她的“裙下风光”。美食街工作人员发现张姓男子的异常举动后,告知萧姓女子“小心一点”,女子气得立刻报警处理。
台警方也从张姓男子相机中查获48张萧姓女子照片,内容全部都是下半身特写镜头,有些是萧姓女子交叉双腿或腿部膝盖微曲,或露出大腿内侧,有些则是跷腿后露出大腿根部连接臀部下缘部位。
张姓男子住在台南,却到台中大卖场拍照,动机可议。他到案后称,因为正在学摄影,所以爱到各地拍照,且摄影老师曾告诉他在公众场所拍照没有问题,他是觉得“好玩”才拍萧姓女子。台检方认为张姓男子明显是刺探他人的身体隐私部位,而且是以连拍方式不断拍摄,明显看出其企图就是为了捕捉“最佳裙下风光”,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诉。
负责审理该案的台中地方法院法官黄建都认为,张姓男子所拍摄的是萧姓女子大腿外侧部位,并未拍摄到其内裤等部位,不是“身体隐密部位”。再者,查扣的码相机内有2000多张照片,其中也有其他女性或男性穿短裙或短裤的公开活动照片,都未出现身体隐私部位,张姓男子所说的“好玩”应可采信。
台检方表示,将会在收到判决书后,研究决定是否上诉。但此判决结果出炉后,引起岛内法律界热烈讨论。有人说,一定是男法官才做这种判决,也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在展览刻意拍展场女郎的乳沟,因为没有‘露点’,是不是也都没事? ”
不愿具名的岛内司法人员表示,是不是构成妨害秘密罪,怎么会用内裤来判断?“女性内裤有很多种,如果按此标准来看,穿丁字裤的女性不是‘亏很大’,可能整个臀部都被偷拍了就是没拍到内裤。” (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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