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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夫妇龙潭案有罪定谳 或推翻金改案无罪判决

2016年03月11日 11:0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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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1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陈水扁家族四大弊案中的龙潭购地案,台湾“最高法院”11日判决定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确定要入监服刑。判决重打了另一位法官周占春此前有关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务行为定义“一巴掌”,让“金改案”无罪见解极可能在台湾“高院”审理时被推翻。

  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狭隘解释了有关台湾地区领导人职权。判决认为将陈水扁、吴淑珍收企业款项合理化、不构成犯罪的见解,让岛内哗然,招致“先射箭再画靶”的议论。以“二次金改”案为例,周占春的见解是单纯的二分法。他认为,因金融机关合并不在台湾地区领导人职权内,所以陈水扁、吴淑珍收钱介入,就不是职务行为,所以收钱无罪。

  周占春的“职权说”见解,和目前岛内实务界的“实质影响力说”大相径庭。过去岛内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还有持刑度更重的“诈欺说”,即公务员明知非自己职权,却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收取贿赂,行为构成最轻判刑10年以上的“职务诈欺贪渎罪”。由于该罪刑度过重,且部分收取好处的公务员只是帮人解决事情,无涉诈欺,才慢慢演变成要审酌职务上有无实质影响力,若有影响力因此收钱,纵使非属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也构成职务行为收贿罪。这是台湾“最高法院”大多数的主流见解,在类似贪渎案中,也以此为理由发回台湾“高院”更审时,要求审酌是否触犯职务收贿罪。

  11日判决确定的龙潭购地案,台湾“最高法院”法官就是采用了“实质影响力说”,作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收企业款项、从中介入关切竹科龙潭土地案的论罪依据。因此,在台湾“最高法院”判决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无罪见解未来极可能在台湾“高院”审理时被推翻。(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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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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