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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主管部门确定性侵未满12岁儿童至少判5年

2016年03月11日 11:26: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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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法务部”法规研修小组昨天(12日)对妨害性自主罪有关规定达成共识,性侵未满12岁的儿童,不管有无违反其意愿,一律重判5年以上徒刑;至于假借宗教骗色者,小组成员几乎一致同意增订“神棍骗色罪”,判刑3到10年。

  其它共识包括,与12岁以上、未满16岁的少年性交,不违反其意愿时,判刑3到10年,违反意愿者,加重刑责1/2;与16岁以上者性交,不违反其意愿者无罪,若行使强制力、违反其意愿,则判刑3到10年。

  台湾白玫瑰运动发起人曾香蕉、EVA都不能接受,要求对性侵未满14岁者,一律重判7年以上,并希望将身心障碍者纳入前述保护范围。

  但律师尤美女认为,性侵犯被轻判,问题在法官采用较轻的条文,她反对“以年龄一刀切”的修法。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则说,要检讨“无罪推定”是否适用在性侵害加害者身上;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执行长姚淑文指出,修法前提,应加强法官专业培训。

  法规研修小组召集人、台当局“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镮,昨天会后指出,妨害性自主罪有关规定将全盘翻修,10月26日小组将再开会,对共识进行最后确认,台当局“法务部”希望台湾“立法院”本会期能通过修法。

  对于为何将性侵幼童年龄订在“未满12岁”,而非参考台湾“司法院”和台湾“最高法院”见解,将年龄层设在“7岁”?吴陈镮表示,是根据医学文献及心理学家分析,且儿童及少年福利有关规定也认定“未满12岁是儿童”。

  至于“两小无猜”性行为该如何处罚?法规研修小组多数成员认为,未满18岁的犯案者,可减刑或免刑。(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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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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