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某公司的郭姓、蔡姓员工,不满公司谢姓总经理动辄以“混饭吃”辱骂他们,依岛内相关规定解约并要求支付资遣费。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判决,该公司须支付2人共计247万元(新台币,下同)定谳。
判决指出,郭姓、蔡姓员工分别自1988年开始在该公司服务,谢姓总经理任职后,即对多名资深员工极尽刁难,并以言语多次侮辱、恐吓,让他们忍无可忍。2009年5、6月间,2 人以录音笔录下谢姓总经理在开会时有关“垃圾、死木头、混饭吃”等侮辱性言语。
2 名员工主张,谢姓经理的行为已构成对劳工实施“重大侮辱”,要求该公司依规定终止劳务合同,并分别支付资遣费、加班费及未休假薪资各 133万余元及114万余元。
被告公司则主张,郭、蔡两人因在工作上屡屡达不到要求,谢姓总经理盛怒下才会有“混饭吃”等言词,不构成“重大侮辱”的行为。
全案一审时,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谢姓总经理的言语已对郭、蔡两人人格侮辱,严重影响劳动契约继续存在,全数判准两人请求的资遣费。被告公司不服,两度提出上诉,但台中“高分院”、台湾“最高法院”先后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中国台湾网 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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