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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二审刑期减轻 “侵占公款”认定不同是主因

2016年03月11日 13:13: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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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6月11日消息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陈水扁案二审宣判出炉,陈水扁、吴淑珍各判20年,相较于一审的无期徒刑,外界认为是轻判。二审审判长邓振球表示,由于一审认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审采取了较宽松态度,只要是在领导人职务范围内,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审相比来的较轻;另外在龙潭购地案中,二审法官则是认定陈水扁行使职务并收受贿赂,因而判20年徒刑,罚金1.5亿新台币。

  陈水扁、吴淑珍二审各判20年有期徒刑,相较于一审无期徒刑,外界普遍认为二审刑期来的较轻。审判长邓振球在宣读主文时,特别提到陈水扁在龙潭案中的角色,因辩护律师认为龙潭购地案权责机关是在行政当局,不是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也不是当时陈水扁的职权,但二审合议庭认定陈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领导人职务,并收受贿赂,因而判处20年徒刑,缴交罚金1.5亿元。

  另外邓振球也表示由于公务机要费部分,二审在认定上和一审不同,二审采较宽松态度,只要是职务相关的费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也因此两者刑期有所差异的原因。至于“扁家大账房”陈镇慧的硬盘内记载公务费被用来报扁家人的所得税及缴陈致中违法遭开的罚单,这一部分用作私人用途属于侵占公款,审判长强调由于新旧规定不同,加上一、二审在证据认定上有所出入,造成两者刑期不同的原因。(中国台湾网 张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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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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