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桃园县八德市文化一街的臭豆腐摊,遭民众检举臭味过重,经台当局“环保署”派员鉴定臭气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因而遭裁罚新台币10万元。店家提出行政诉讼遭法院驳回,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位于八德市文化一街11号的臭豆腐摊,多次遭民众检举陈情,认为“臭味过重”,“环保署”北区督察大队于2008年12月间,派员至该摊周界采集异味污染物样品,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鉴定方式由6位合格嗅觉判定员,依照“环保署”公告的“异味污染物官能测定法”,进行异味污染物浓度分析。根据检验结果不符法订排放标准,桃园县政府因而以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对店家裁罚10万元,并要求店家限期改善。店家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承审法官认为,“环保署”稽查过程并无违误,且检测结果经具专业检测能力的机构鉴定,认为桃园县政府对店家的裁罚并无违误,因而驳回店家的诉讼,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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