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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罚娼不罚嫖”规定被宣布“违宪”

2016年03月12日 18:1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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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日春关怀协会等社运团体多次走上街头,要求废除罚娼条款。台湾《联合报》资料照片

  中国台湾网11月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规定,“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666号解释,认为这种处罚标准违反平等原则,最迟两年内失效。

  至于娼妓、嫖客是否都该罚或者都不用罚,“大法官”没有特定立场。但特别点出,卖淫的大都是女性,“社会秩序维护法”对“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以罚锾”,等于在处罚从事性交易的女性;这些人往往迫于经济压力,再被处罚,会陷入更窘困的处境。

  罚娼不罚嫖违反男女平等权

  宜兰地院法官林俊廷审理“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案件,认为第80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与男女平等权相违,于是裁定停止诉讼,声请“释宪”。

  “大法官”作出解释指出,平等原则是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和党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

  解释理由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民众健康与善良风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一致,但该法却以有没有意图得利,作为处罚标准。

  “大法官”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只处罚意图得利的一方(卖淫者),却不处罚支付对价的另一方(买春者),这种标准已经违反平等原则,“罚娼不罚嫖”的规定明显“违宪”。

  对于性产业应该开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确表态,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应否处罚,是立法裁量的范围。

  解释文最后指出,行政机关可以对从娼者实施健康检查、职业训练等管理或辅导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经济状况,不必再以性交易谋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时,台当局得以法律或授权订定法规命令,作合理明确的管制或处罚规定。

  性产业应受保障 除罪是趋势

  “大法官会议”宣告罚娼不罚嫖现行法令“违宪”,虽然未明言“娼、嫖该不该罚”,但多位“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书都认为,性交易产业是职业的一种,应受保障,甚至还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权,娼妓除罪化已是趋势。

  官方称将朝除罪除罚化研办

  对于“大法官会议”昨天做出“释宪案”,台当局“内政部次长”简太郎昨天响应表示,未来会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罚化方向”研究办理。

  简太郎说,前“行政院长”刘兆玄曾在今年6月召开人权小组会议,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罚化的方向研究办理,也研究是否设立红灯区。依人权小组结论,对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罚化前,建议台湾“司法院”转知各地方法院简易庭,考虑对违反处以罚锾,而非拘留,而罚锾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则。此外,“内政部”还将强化对助长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贩运行为的取缔。

  社团呼吁性交易全面除罚化

  “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释,认为“罚娼不罚嫖”违反平等原则,台湾日日春关怀互助协会执行长钟君竺表示,很高兴“大法官”终于正视罚娼不罚嫖问题,但仍希望性交易能全面除罚化。(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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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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