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1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湾第5届“立法委员”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等人,被控于2004年3月26日“中选会”开会讨论公告第11届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当选人时,未经申请聚众前往“中选会”前集会;台北法院昨天审结,依违反“集会游行法”判处4人6个月有期徒刑减为3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据报道,台北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2004年3月26日,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4人得知“中选会”将开会,讨论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公告第11任正副“总统”当选等事宜,因此带领助理和数百名支持群众,从“立法院”群贤楼步行到位于济南路的“中选会”办公室所在大楼前集结,并以扩音器发表演说,侮辱“公署”(“中选会”及“中选会委员”)。
法院认为,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等人未经申请就率众非法集会,并居于领导地位,为非法集会“首谋”,明显违反“集会游行法”;而邱毅、冯定国、李庆华在集会时,以演说方式屡称“中选会或中选会委员为陈水扁的‘走狗’”,已达侮辱“公署”的程度。
因此,台北法院审结,依违反“集会游行法”判处4人6个月有期徒刑减为3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此外,台北法院也依“侮辱公署罪”判处邱毅、林惠官、冯定国3人拘役50天减为拘役25天,可易科罚金。
邱毅接受采访时对此表示,审理此案的法官显然是肯定陈水扁的作为以及陈水扁4年来对台湾造成的伤害,判决结果“将来历史自有评断”;至于是否再提上诉,邱毅表示将再仔细考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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