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岛内同性恋办理收养的案例很少见,法界以往几乎未探讨同性恋“夫妻”是否可收养子女。桃园法院这一判决,可谓首例。
女婴生母是女同性恋者的妹妹,获悉法院裁定后,她为姐姐抱不平:“难道同性恋不能养小孩或教育小孩吗?”她说不会抗告,但不管法院怎么判,女婴都会给姐姐养,这是家族的决定。
法官驳回这件收养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发生性别认同错乱,日后在学校和同侪间,如果性别认同、性向扮演异于多数人,会承受极大压力,遭同学和朋友取笑,这些压力都要孩子单独面对,非收养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性恋者应思考“不能只为满足自己对完整家庭的期待”,将一个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孩子,置于未来不可测的压力中,这对孩子并不公平。
法官表明对同性恋持正面开放态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爱成为恋人是个人自由,社会应尊重包容;但台湾社会对同性恋仍有异样眼光,且法律未通过同性结婚,综合判断后,认为孩子留在生母家较有利,因此驳回收养声请。
[责任编辑:阳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