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雄市警方前年至去年底统计,关于计算机犯罪类型,以网络空间从事诈欺、妨害、盗窃、侵占及毁损者,占七成五。而这些案件多半与线上游戏有关,分别为窃取或冒用别人的密码,窃取或诈取游戏的积分、代币。而且这类的犯罪者大都未满18岁,因对网络上的法律责任不了解而触法。
其次是利用网络从事援交、媒介色情、贩售色情光盘等网络色情犯罪,约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多,网络黑客攻击的只有一二件。
至于犯罪地点,尤以利用网吧从事犯罪者达二百多件,约占百分之六十多,其次是一般处所,约占百分之三十。网络犯罪者利用网吧从事犯罪,经常让警方及被害人无法找到犯罪者。即使警方从犯罪者的地址找到地点,犯罪者多半已离开多时,加上网络匿名性给犯罪者更多的保护,增添警方查缉上困难。
此外,根据警方的资料,岛内外重大计算机犯罪者近年来更有年轻化与专业化分工的趋势,加上犯罪软件经大量复制、伪造、变造,让警方更难查缉。(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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