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大陆机构赴台投放广告的规范可望松绑。台湾当局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王郁琦昨6日表示,为配合两岸互动新局及经贸需求,将检讨大陆广告管理规范,这是今年的工作重点。
王郁琦在昨天的台湾“陆委会”年终记者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两岸条例”的修正工作重点,包括重新检讨大陆广告管理规范等事项,预计“立法院”第3会期前完成检讨作业,并提出修正草案。
依据现行法令,“两岸条例”第34条规定,依“两岸条例”许可之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得在台湾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
另据“大陆地区物品劳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除上述物品劳务与服务外,取得许可之大陆出版品、电影片、录像及或广播电视节目,及台湾地区旅行业办理赴大陆地区旅游活动之业务,可在台湾进行广告。
目前,大陆赴台进行广告最常被罚的所谓置入性营销,是依据上述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即“不得招揽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大陆地区投资”。
昨日王郁琦表示,检讨大陆机构赴台刊登广告一事,是今年的工作重点后,外界对大陆广告管理规范将朝怎样的政策方向修法,十分好奇。
不过王郁琦称,这是过去“陆委会”搜集社会各界意见,针对“两岸条例”因应时势变化可能需要检讨的内容,未来会持续与相关部门及学者专家搜集民意,进行研究,但检讨方向与政策立场还要视检讨的结果而定,目前尚未有定论。
王郁琦在去年12月5日赴国民党中常会简报时,就将“重新检讨大陆广告规范”,与“大陆配偶权益保障”、“陆生健保政策”以及“调整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在台身份证后服公职之限制”一并列入“两岸条例”第2阶段的检讨内容,原拟在“立法院”第2会期内送请“立法院”审议。
通盘检讨“两岸条例”,是马英九“黄金十年、和平两岸”愿景的3大大陆工作重点之一。
[ 责任编辑:周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