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民进党前主席施明德指挥“红衫军”倒扁期间,吉马唱片董事长陈维祥和友人蔡清忠刊登广告,质疑施接受“不当的房地产和金钱”,对女性“不主动、不拒绝、 不负责”,思想和操守都有问题;施明德向两人求偿,台北高院27日宣判,合议庭认为施明德未照实申报部分房产,陈、蔡已善尽查证义务, 判决陈、蔡免赔。
施明德认为,广告内容采用不实陈述和报道,严重侵害他的名誉权,对两人提告求偿并要求登报道歉。
陈、蔡两人抗辩,已善尽查证义务,没有故意侵害施明德名誉的意图,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刑事妨害名誉部分两人已获判无罪确定,民事求偿部分,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施明德败诉;施不服上诉,因发现除《中国时报》外,另外媒体也有相关广告,将求偿金额由一审的300万元增加到330万元。
合议庭认为,陈维祥和蔡清忠已尽查证义务,且以施明德的身份,广告所涉内容可受公评,在合理适当评论范畴,昨日(27日)判决施明德败诉,陈、蔡两人免赔、免登报道歉。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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