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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案证人陈启祥紧咬 案情发展对林益世不利

时间:2012-07-02 10:49  来源:东南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被特侦组拘提到案,列行贿罪被告。陈在特侦组紧咬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两度向他索贿,提出行贿事证,案情发展对林益世不利。

  接近1日中午时,传出特侦组根据陈启祥的指述内容,指挥高雄地检署对“林益世索贿疑案”的可疑地点发动一波搜索搜证。

  林益世索贿疑案在诉讼上,陈启祥目前有证人、行贿罪被告两种身份。陈启祥昨天深夜侦讯后,已被特侦组改列为“特侦案”的被告,检察官对陈启祥作限制出境处分,代表陈启祥自述的行贿事证具体,而陈启祥行贿的公务员,即林益世。

  特侦组侦办索贿案朝贪污罪章的“不违背职务行收贿罪”方向侦办,去年11月修法前,法律只处罚收贿者,修法后行、收贿双方皆有刑责,陈启祥声称,林益世今年2、3月两度在家中向他索贿,要求给付8300万(新台币,下同)协助地勇公司炉渣采购案合约续约,无论既遂、未遂,特侦组都必须对双方采追诉作为。

  法界人士指出,贪污罪就行贿者而言,有“行求”、“期约”、“交付”3个阶段,就收贿者而言,则有“要求”、“期约”、“收受”3个阶段,行、收贿的双方只要被特侦组证实合议其中一个阶段,即构成法律侦处要件。

  检方研判案情认为,陈启祥找林益世谈公事并表达希望林能出手帮忙,属于“行求”及“要求”;两人谈如何签约续约属于“期约”;谈给钱方式并送金,属于“交付”及“收受”。陈启祥到案对案情的说明,与林益世的关系只要能被证实符合其中一阶段的态样,加上有客观证据支持,林益世就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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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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