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急于离开监狱,已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
新华澳报今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包括开庭审议前的羁押在内,已被关押了四年的陈水扁,“没有病也关出病来”,被关得疯狂了,老是想着能够早日离开监狱。为此,陈水扁多次在狱中策划指挥其子弟兵进行“冲关”。但从有可能会推翻其罪责的“司法重审”,到只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的“特赦”,都不得要领下去,近日又在狱中策划,并由吴淑珍在狱外指挥了一场要求“保外就医”的“救扁”大行动,在民进党和台联党籍“立委”及支持者中发起连署活动,一时声势浩大,甚至还有本土社团致函美国总统奥巴马求助。此显示,陈水扁为了能离开监狱,已等于是直接承认自己有罪了。
文章说,实际上,司法重审、特赦和保外就医三者在刑责问题上的分野,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其中“司法重审”,是自认为无罪,因而希望能透过重审来推翻法院先前对其有罪的判决。为此,陈水扁曾以发表“狱中札记”《如果我跟马英九辩论》的方式强调,“我要的是重新审判,还我清白”,并透过其宝贝儿子陈致中声称“我父亲是清白无罪的,不要求特赦,只希望重审扁案,因为有罪才有特赦,而父亲则是冤枉的、无罪的,因而要求公平公正的审理,透过这些程序才能还父亲无罪判决及清白公道”。而按照台湾地区的“赦免法”规定,“特赦”是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特赦”的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因此,陈水扁倘是争取到以“特赦”方式出狱,他的刑期虽然可以撤销,但他已被司法机关终审确定的罪行,却是仍然存在,因而他仍是有罪之身,而其中的贪污罪仍依法被剥夺一定的政治权利,包括不得在“总统”、“立委”等公职选举中成为候选人等。
文章表示,但保外就医则完全不同。按照国际惯例,“保外就医”并不是刑罚的任何一个种类,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台湾地区,“保外就医”的法律依据是“监狱行刑法”第五十八条:“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加以严格规范。包括第三条规定;在保外医治期间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违法犯纪的行为;保外医治期间届满或于病情稳定经通知返监执行时,依限至指定的机 关报到,返监执行;在保外医治期间,不得擅离或更换指定的医院,惟因病情需要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原执行监狱申请同意更换医院,但情况急迫时,得先为之,并于七日内陈报原执行监狱备查;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的行为;在监狱访察人员访视时,就身体健康、就医情况、居住地址及工作环境等提出报告,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外,未经监狱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显然无关的活动;其他经监狱认为应遵守的事项。其第四条也规定,保外医治受刑人倘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监狱得报请“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
一、违反保外医治受刑人应遵守事项者;二、于保外医治期间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无正当理由,未依医嘱住院或接受治疗者;四、其他有废止保外医治许可之必要者。
其第五条则进一步规定,监狱发现保外医治受刑人有前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于指定期日至地检署报到返监执行。倘保外医治受刑人未依所定期日报到,监狱认有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的必要者,应检附最近一次保外医治核准函、诊断证明书及访察纪录等相关资料,一并陈报“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监狱于接获“法务部”废止保外医治许可核准函后,应即连同上述资料送请检察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