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2月10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高雄市长陈菊在前陈水扁当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委”任内时,被控诈领台“劳保局”公关费。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陈菊确实将经费用于公务,昨天将全案处分不起诉。
根据检方处分书,陈菊与当时的机要秘书李秀芬等人,被控诈领台“劳保局”公关费共新台币104万余元。但检察官调查认为,公关费与特别费的性质不同,且陈菊等人确实将公关费用于与公共关系有关的宴客招待、婚丧贺仪、馈赠等事项。
报道指出,获检方不处分者,除陈菊与李秀芬外,还包括当时先后担任台“劳保局”总经理的廖碧英、史哲,以及史哲的机要秘书黄惠敏。(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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