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高雄市长陈菊被控在“劳委会主委”任内,持购物发票申报“劳保局”公关费,诈领1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涉嫌贪污;台北地检署调查发现,相关消费都是因公支出,没有贪污犯行,昨天处分不起诉。
同案被告“劳保局”前后任总经理廖碧英、史哲及陈菊、史哲的机要秘书李秀芬、黄惠敏,也处分不起诉。
陈菊被控在2002年7月至2005年9月担任“劳委会主委”时,将自己消费发票交给“劳保局”,以“总经理业务联系便餐”或“总经理业务联系礼品”等名目,报领“劳保局”公关费13万余元。
廖碧英被控以母、弟及友人在百货公司或餐厅消费发票报领公关费,诈领57万余元;史哲被控以自己及部属消费发票申报公关费,诈领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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