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9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经济建设主管部门昨晚公布近22页宇昌案报告,惊现五大异常。
一、宇昌投资案不是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台湾发展基金)签报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而是由“政务委员”自行签呈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宇昌项目核准是授权技术合作的执行事项,但投资本身则未见有任何规划或评估以作为核准之基础。
三、宇昌案在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意投资的条件还没有达成前,就已将专签作为台湾发展基金参与投资成立新公司的依据。
四、宇昌公司在先获得台湾发展基金拨款,且选任董监事后,才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其后,再由该公司与授权厂商进行技术授权协议。
五、宇昌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中参与签核的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副负责人蔡英文,卸职后,担任所核准投资的宇昌公司的董事长。(中国台湾网 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