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7月1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代言脐带血漏报税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决,将陈幸妤与赵建铭的行政诉讼驳回。全案可再上诉。
报道称,赵建铭、陈幸妤夫妇于申报2002年、2005年度所得税,分别漏报代言脐带血的收入531万多元(新台币,下同),直到台开弊案爆发才曝光;台税务主管部门2006年5月查帐后,对2人补课税及罚款。
台税务主管部门查出,纳入赵建铭脐带血的代言收入,陈幸妤2002年度应申报所得总额为861万余元,须补税143万多元,罚款87万6千余元;赵建铭部分,则被查出2005年的所得税,须补缴170万余元,罚款101万余元。
赵建铭、陈幸妤在2006年6月12日补缴税款,并提出诉愿指出,脐带血代言费是执行业务所得,并不是薪资所得。但台财政主管部门认为2人是在台税务主管部门查帐后才补税,并不符合自动补报、补缴的免罚规定。因此,台税务主管部门的补税罚款决定并没有错,驳回诉愿。对此,2人不服提行政诉讼。(芮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