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当天修正通过的有“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文,也修正“立法院议事规则”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组织规程”部分条文。不过,攸关朝野协商的党团成立人数,未在这阶段修正范围内。
修正内规后,每位“立委”公费助理人数从6到10人,调高到8到14人,现行12常设“委员会”则整并为“内政”、“外交及国防”、“经济”、“财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卫生环境及劳工”8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13席,最高不得超过15席,各“委员会”于每年首次会期重新组成。
台“立法院”各“委员会召集委员”由3人改为2人,由各“委员会”委员于每年组成时互选,各“委员会”议程也由轮值“召委”决定。会议进行中,改开秘密会议的门槛,也由现行“经主席或出席委员10分之1以上提议”,改为“经主席或各该委员会委员5分之1以上提议”。
至于兵家必争的“程序委员会”部分,“程委会委员”由36人降为19人,“召委”3人改为2人。
此外,延长会期、径付二读、重付审查、二读后继续三读、邀台当局“行政院长”或有关“部会”负责人报告重要事项、个人质询变更议题顺序、行政命令交付审查、请愿文书成为议案、议案交党团协商、提出协商结论异议联署或附议人数,都由现行规定人数减半。
台“立法院”行使“审计长”、“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同意权通过门槛,从“经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之同意通过”,改为“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1/2同意为通过”。
“立委”提出“法律案”,联署人数从30人降为15人,其他提案与临时提案联署人数从20人降为10人,而修正动议、将报告事项改列讨论事项、变更议程、对“程委会”所拟报告事项处理办法提异议、散会动议、对会议主席程序决定提异议及停止讨论、点名与表决器表决、重付表决、复议、改开秘密会议、“委员会”会议联署或附议人数,由现行规定人数减半。 (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