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民进党在台当政时期曾任台湾少数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的陈建年,在2004年女儿陈莹竞选民意代表期间,以现金向桩脚买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30日驳回他的上诉,判刑9月定谳,将入监服刑。
陈建年无奈地说,这起官司让他被迫离开政坛,原以为历经几年沉潜终能还他清白,未料结果竟是如此,只能说“该守的道我已守住”。陈莹则气愤说,“没做就是没做,就算拿刀架在脖子上也不可能认罪!”
面对首位因贿选定谳即将入狱的陈水扁时期的政务官,民进党发言人林俊宪昨晚表示,陈建年是否具备党籍仍待了解,但党有党的机制,目前将先厘清案情,再照党规定处理。民进党明文规定,凡贿选定谳者一律开除党籍处分。
曾担任过台东县长的陈建年,有多年参与“地方选举”的经验,在地方上是举足轻重的政治人物,贿选案被起诉时,他是“原民会主委”。
合议庭指出,2004年间,陈建年决定推由女儿陈莹返台参加平地原住民“立委”选举;同年8月,陈找来自己的机要秘书陈正旭(判刑6月确定)一起为陈莹辅选。
判决指出,陈建年为使刚返台、首度参选,当时知名度不高的陈莹可以顺利当选,与陈正旭两人由地方头目带领,到原住民部落,分别以每票2000到3000元不等的价钱,向选民买票行贿。
台“最高法院”指,陈建年为使女儿陈莹当选,竟以交付现金进行贿选,严重玷损选举的公平性及廉洁性;况且,陈时任高官,竟亲自操盘行贿,量刑不宜过轻,30日将他判刑9月,未宣告缓刑,全案定谳。
曾是扁案律师之一的陈建年委任律师李胜琛表示,目前所有证据都无法直接证实陈建年涉教唆买票,所以一度信心满满认为可发回重查,结果“最高法院”为避免“发回率”太高,直接定谳,“陈建年接到电话时吓一大跳”。
一名陈水扁时代的“行政院”幕僚表示,笃信天主教的陈建年,在爆发贿选疑云时,经常以人格向身边的人保证不可能贿选,但由于整起事件重创“内阁”形象,未等时任“行政院长”的谢长廷下令“知所进退”就主动请辞。
陈莹强调,没做的事要如何认罪?就算能易科罚金,父亲也不可能拿钱来取代刑期。李胜琛则表示,将再提出非常上诉或再审,以求翻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