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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江国庆冤案 过失人陈肇敏等判赔近6千万

2014年05月29日 2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29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认定前空军作战部司令陈肇敏等人违法取供,致前士兵江国庆遭判死,有故意及重大过失,判决陈等6人共应赔595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

  1996年间,空军作战司令部发生女童被奸杀案,被控犯案的江国庆遭军方枪决。军事法院再审后改判无罪,台防务部门补偿江家约1亿300多万元,并声请假扣押陈肇敏等财产,和前空军反情报队少校保防官邓震环以280万元达成和解。

  军方补偿江家后,再由军事法院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肇敏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等违法行为,向他们6人求偿。但陈肇敏等人以自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军方提起请求的时效已过,主张不用赔。

  诉讼历经2年多,台北地院判陈肇敏、前军法室主任曹嘉生、当时的反情报成员柯仲庆、何祖耀、李植仁(已殁,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各应赔偿1474万元到859万元不等,共计约5950多万元,全案可上诉。

  法院判决指出,冤狱赔偿或刑事补偿请求,被害人需于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确定后,才可以开始请求赔(补)偿,与一般公赔案被害人于损害发生时,就可以立即声请赔偿的状态不同。

  法官认为,江国庆案虽发生在1996年间,但再审是2011年9月判决江国庆无罪确定,军方补偿江家后向被告等人求偿,没有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此外法院判决指出,被告陈肇敏等人都是依军事审判条例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但他们当时为取得江国庆自白,先由被告陈肇敏安排不具军法警察(官)身份的反情报队人员主导讯问江国庆,又对江国庆滥施禁闭等违法取供,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

  法官审酌被告等人参与违法取供的程度、事后接受奖惩程度等,认定陈肇敏应负担1/3补偿金。至于江案军事检察官黄瑞鹏则因未遭判决有罪确定,不符赔偿条例规定,而不需赔偿。(中国台湾网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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