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3日透露,《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施行,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这份新规共18条,旨在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而制定。
《规定》指出,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自贸试验区内内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进行了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公司,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港澳居民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转递文件。
而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完)(记者 张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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