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社”报道,台“监察院”调查发现,新宇能源公司向台“中油”采购天然气,但“中油”却没有按“经济部”相关规定办理,导致“中油”蒙受7亿余元(新台币,下同)巨额损失,6日通过弹劾“中油”前总经理潘文炎等3人。
报道说,“监委”陈永祥、高凤仙6日提案弹劾潘文炎、“中油”前天然气事业部筹备处召集人李正明、前业务处燃气购运组组长廖惠贞等3人,“监察院”分别以10票对3票、10票对3票、9票对4票,通过3人的弹劾案。
陈永祥受访时指出,台“中油”签约未依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征信以及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品,后来新宇公司开始积欠款项,“中油”也没有积极催缴、依约停气或终止合约,导致“中油”蒙受7.2亿余元损失,“监察院”6日通过弹劾,将3人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陈永祥进一步指出,潘文炎(时任总经理,任期自1996年11月到2004年7月)等3人在办理新宇能源向“中油”采购天然气案,签订附约时采对新宇公司较为优惠的价格,违反“经济部”相关规定,在签订附约之前,“经济部”就曾3次函释“中油”,要求按规定办理,签订附约后,“经济部”又函释,要求“中油”检讨妥适处理,但“中油”未依“经济部”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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