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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讯:台当局公布“两岸金融往来投资三法”

时间:2010-03-16 20:07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3月16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金管会”16日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3项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不论是台湾金融业登陆还是大陆金融业来台设点或参股都以1家为限,但有关陆银参股岛内金融机构部分,将视两岸经济合作协议(ECFA)协商情况另行订定施行日期。此外,银行业赴大陆的申请案件,也要等“金管会”向“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进行专案报告后,“金管会”才受理。

  审慎渐进 创造双赢

  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1月16日生效,但是攸关两岸金融机构设点参股的两岸金融三法,在拖了2个月后,今天才出炉。

  台当局“金管会”表示,3项两岸金融往来办法的修正,是为因应两岸金融市场双向往来的管理需求,并确保台湾经济安全与金融稳定,在充分考虑当前岛内整体经济、金融及政治因素后,以“审慎渐进”为整体规划策略,在合并监理及有效管理的原则下,有序引导岛内金融机构进入大陆市场,渐进开放陆资金融机构来台,以达成“创造双赢”的政策目标。

  修正重点

  至于这次两岸金融往来办法的修正重点,主要是增订两岸银行业互设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管理规定,并放宽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办理大陆台商授信业务的限制,以及扩大岛内金融机构办理两岸信用卡、转帐卡业务往来的范围,“金管会”计划并将于近日举办说明会,向岛内银行业者说明相关办法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

  证券期货往来办法的修正重点,则是增订大陆证券期货业来台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的管理规定;保险往来办法的修正重点,则是增订岛内保险辅助业赴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参股投资大陆保险业及大陆保险业来台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的管理规定。

  在银行业部分,“金管会”表示,岛内银行(含海外子行)可以在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分行、子银行及参股投资,并在分行、子银行及参股投资等3种方式当中,选择其中两种在大陆地区经营业务;岛内母行及其海外子行,金控公司的岛内子行与海外子行,二者择一进入大陆市场,不过,银行、金控公司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以1家为限。

  至于证券期货及保险业,“金管会”指出,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期货商得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维持原有开放架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得在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投资大陆地区保险业。

  有关开放陆资金融机构登台,“金管会”说明,在陆资银行业部分,大陆地区银行(包括海外陆资银行)得在岛内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分行及参股投资岛内金融机构,惟分行及参股投资,仅得择一办理,并以1家为限;大陆地区银行及其海外子行,仅得择一来台。另参股投资对象,除两岸相关的经济合作协议另约定外,以银行、金控公司为限。

  至于陆资证券期货业及保险业部分,“金管会”说,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包括海外陆资证券期货业)得在岛内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岛内证券期货业;大陆地区保险业(包括海外陆资保险业)亦得在岛内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岛内保险业,不过,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的家数,均以1为限;陆资证券期货业及其海外子公司,仅得择一来台,陆资保险业亦同。

  限制条件

  此外,不论台湾金融业要登陆或大陆金融业要来台也有条件限制,“金管会”说明,岛内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营业据点及参股投资,除须符合守法性及财务比率规定外,并应有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经验。此外,金控公司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其集团资本适足率应达110%以上,双重杠杆比率则不得低于115%。

  陆银来台亦须符合守法性及财务比率规定,并应有在OECD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经验,以及符合资产或资本在世界银行排名的规定。申设分行者,并应已在岛内设有代表人办事处2年以上,但两岸相关之经济合作协议另有约定者,可从其约定。

  不仅如此,陆资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来台须符合守法性及财务健全的规定外,陆资证券期货业须有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经验,陆资保险业须符合信用评等的条件。

  同时,“金管会”表示,岛内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分行、子银行或参股投资,其累积指拨的营业资金及投资总额合计数,不得逾银行净值的15%;金控公司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投资总额不得逾其净值10%;岛内银行在大陆地区分行从事放款业务的资金来源,取自大陆当地(存款及同业拆款)的比重须高于50%。

  证券期货业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以及保险业赴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参股投资,其累积指拨营业资金及投资总额,均不得逾公司净值的40%。

  至于陆银在台分行的业务经营,业务范围由主管机关核定,仅得吸收单笔新台币15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另分行应符合主管机关所定的流动性及资金来源等财务规定,且分行净值不得低于营运资金的2/3,不足者主管机关应限期令其补足。

  有关个别陆银对单一银行、金控公司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逾该银行或金控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5%;加计大陆地区投资人(含QDII)的投资金额,不得逾10%。

  个别及全部陆资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参股投资岛内单一上市(柜)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别为5%及10%;参股投资岛内单一未上市(柜)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别为10及15%。惟依两岸相关之经济合作协议对岛内人身保险业参股投资大陆地区人身保险业持股比率可超过50%者,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定前揭参股投资比率。

  同时,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岛内金融机构派任大陆人士担任董事,应先报经主管机关许可。(中国台湾网 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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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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