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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动保障部门修正规定 金融业并购不得裁员

时间:2010-01-12 09:25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月12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在企业并购几成全球趋势下,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为保障劳工权益,计划修订“劳基法”第20条相关条文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的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合并、分割、让与、主要营业或财产转让,劳动契约应随同移转。台“劳基法”第20条的修正,直接影响到银行、保险及证券等金融相关事业,未来进行并购时不得资遣员工。

 

  这项条文的修正,将直接影响到金融业相关事业体,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指出,由于“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9条规定,并购员工相关权益依据台“劳基法”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劳基法”第20条的修正,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保险及证券等金融相关事业,未来进行并购时不得资遣员工。  

  新修订的“劳基法”第20条文,是参考“企业并购法”的规定,在修正条文中,将事业并购、分割或转让,由现行的“新旧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则,改为“劳动契约仍继续存在”。也就是说,没有留不留用的问题,而是全部“随同转移”。在海外的立法例中,此称为“买卖不破雇佣”原则。

  据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草案,事业单位合并、分割、让与、主要营业或财产转让,劳动契约应随同移转。新旧雇主应在合并前30天,书面通知劳工是否愿意随同移转,劳工收到通知10日内,应告诉新旧雇主是否同意移转,未告知者视为同意。

  为尊重劳资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书,即雇佣双方可以另有约定,当雇佣双方另有约定时则依双方的约定,若有劳工声明不同意随同转移时,依劳工本人意愿。 当劳工决定不随同移转时,修正草案中也明定,旧雇主要给资遣费或退休金。同时雇主要给劳工“谋职假”,即劳工为另谋工作,可以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至于非金融相关事业的并购行为,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指出,现行有“企业并购法”,因此将由“企业并购法”来规范。

  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强调,这项修正草案是为防范企业以并购为由而任意裁员、减薪,不表示企业永远不能裁员、减薪,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台当局劳动主管部门今日已将“劳基法”修正草案条文在网上公告,目前正在征询岛内各界民众意见,预计在农历春节后会进行下一阶段“修法”前置作业。(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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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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