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抢劫犯出狱又犯猥亵 法官轻判称:抢劫与猥亵不同
台湾少女在LINE群组结识曾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刑的颜某,遭颜某猥亵。经少女母亲提告,法官认为他并无重大恶性,从轻依猥亵罪轻判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中国台湾网7月9日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13岁少女在LINE群组结识曾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刑6年8个月的颜某。颜某因猥亵少女,被女孩母亲提告。法官查出颜某2012年假释出狱,再于2016年犯本案,依规定5年内再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认为他“无重大恶性”,且本案与抢劫罪本质不相同,遂从轻依猥亵罪判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该案得上诉二审。
判决书指出,颜某于2016年8月初,通过LINE通讯软件结识年仅13岁的女孩小苹,随后成为男女朋友,他于同月9日,骑摩托车搭载小苹至公园,在公园内对其进行猥亵,经小苹发觉有异报警处理。
法官查出,颜某于2008年间因盗窃、抢劫、赃物等案件被判刑6年8个月。他于2012年11月间因缩短刑期假释出狱,交付保护管束,并于2014年因保护管束期满未经撤销,视为已执行完毕。
按“刑法”规定“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称,颜某经执行完毕之前案,分别系盗窃、抢劫、赃物等案件,均属“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与本案性质不相同,且本案并无确切事证足认他有重大恶性。法官最后判定,颜某不予加重其刑,所以仅依猥亵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中国台湾网 贾若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