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经济日报》16日报道 台当局“内政部”16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增订陆资在台取得的不动产,如经稽查有违反规定,“内政部”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或径为标售等管制规定。
据统计,自2002年开放陆资来台购置不动产至今年6月,陆资经“内政部”许可取得不动产共207例,总金额约新台币29亿4963万元。“内政部”表示,随着近年来两岸交流发展,陆资申请来台取得不动产的案件及方式逐渐增加,经通盘检讨,在“满足使用需求、鼓励实质投资、预防投机炒作”政策原则下,本次修正了10项条文,明订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取得的不动产,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人仅限单独取得一户,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并应提出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审核是否为党政军人士。
此外,为防止陆资经许可在台取得不动产后,有未依申请目的使用或经稽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故增订经地方政府定期稽查发现有违规使用者,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届期仍未移转则径为标售的处理机制。
对于大陆银行在台因办理授信业务申请设定抵押权,以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卖陆资已许可取得的不动产,经拍卖程序由台湾地区人民拍定时,其申请移转不动产物权,则明订可不必报请“内政部”许可。“内政部”强调,通盘检讨修正许可办法,主要是配合两岸情势发展及实务作业需要,后续将尽速完成“修法”作业程序并发布施行。(海峡导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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