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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党籍案将如何落幕

2015年03月10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3月5日,针对国民党主席朱立伦提出的王金平党籍案无需再委任律师承受原诉讼,台湾“最高法院”裁定,应由朱立伦承受诉讼、续行诉讼。一纸裁定引起社会关注王金平党籍案会如何落幕。

  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2014年9月被质疑涉入司法关说案,遭国民党考纪会决议撤销党籍处分,他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确认党籍存在诉讼,并提出假处分获准,暂保党籍资格;一、二审法院皆判决国民党败诉。2014年10月22日,时任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决定上诉至台湾“最高法院”。2014年12月2日,马英九为负起国民党“九合一”选举惨败的政治责任,辞去国民党主席。2015年1月19日,朱立伦就任国民党主席后决定先改革考纪制度,再让王案回归制度交考纪会处理。2月25日,朱立伦在国民党中常会上表示,王金平党籍案无需再委任律师承受原诉讼。

  王金平党籍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王金平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国民党的处分程序不符合“人民团体法”的强制规定。法院认为,考纪会处分的程序上是否有瑕疵的问题,属政党自治外的程序上的争执事项,就此司法有权介入审查。根据“人民团体法”第14条规定,撤销党籍、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应当是专属于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从党纪处分的主体看,考纪会作为国民党执掌党员惩戒的组织,其成员是由党的秘书长选任资深党员并呈报党主席核定后组成,并不具有民意基础;从党纪处分的程序看,考纪会作成系争处分的“多数共识决”过程不符合“多数决原则”的民意政治根本要求;从党纪处分效力看,国民党并没有对考纪会的撤销党籍处分追加相应的监督或追认、复议等机制,使考纪会与会员大会的意志决定及执行效果相同,违反了“人民团体法”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因此国民党中央考纪会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处分无效。

  马英九为何“屡败屡战”提起第三审上诉?主要是因为,国民党不认同一、二审法院的见解,认为法院有关考纪委员应由党员代表大会提名、选举、同意,才算符合民主原则的观点与现行党章不符,也不符合政党的实务运作。国民党认为,政党考纪委员类似法官,法官选拔并非依循民主原则透过选举产生,考纪委员组成也该一样,如此才能维护政党纪律,两者都具有正当性;如果认为国民党考纪会不合法,所作决定无效,将使考纪制度崩溃,政党运作无所适从。判决见解认为开除党员须经党员代表大会1/2出席、出席代表2/3决议通过,在实务上根本不可行。国民党坚持上诉的关键在于,政党运作是否应该完全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而这需要由“最高法院”进行“法律审”,甚至“释宪”才能厘清。

  在党籍案的上诉问题上,马英九一直承受着进退失据的巨大压力,党内也一直有声音建议不向“最高法院”上诉。马英九认为向“最高法院”上诉是“政党考纪制度保卫战”,但是,王金平党籍案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民党的党内团结以及行政立法关系的协调。马王缠讼于法院以及相伴而生的法案推动不力、施政成效不彰,终于让国民党在年底“九合一”地方选举中付出惨重的政治代价,导致马英九被迫辞去党主席。

  国民党“九合一”败选之后,党内要求撤销上诉的声浪更为强烈。国民党新任党主席朱立伦一上任,就有20多位国民党籍“立委”连署要求朱撤销上诉。朱立伦虽然多次强调“家和万事兴”,但也并没有听从“挺王”一派力量所要求的,作出撤回上诉的动作。或许是因为有一部分蓝营民众并不认同王的清白,朱立伦并不愿意因直接撤诉而失去这一部分选票。出于“尊马挺王”的考量,朱立伦接任新主席后立即决定研议考纪与党纪处分制度改革,然后再处理王案,王金平党籍确认案待考纪会制度健全后,再行处理。因为如果国民党撤销第三审“最高法院”的上诉案,等于默认党纪处分严重疏失,不仅国民党考纪制度难以维系,而且直接与马英九对立,更失去了与王金平政治博弈的筹码。待到2月25日,国民党考纪会制度调整完毕、新任考纪委员产生之后,朱立伦才宣布,王金平确定为国民党员,无需再针对党籍案委任律师,不必再承受原诉讼,并将原考纪会对王金平所作的处分,交新考纪会研议依新订的考纪制度处理。

  表面看来,朱立伦的做法两边不讨好,马英九痛批其不辨是非,王金平阵营则要求国民党仍须正式行文法院表明不承接诉讼。实际上,马王双方都可接受,或许就是最好的处理。马英九的表态固然坚守了其清廉的理想和价值观,却受到党内一边倒的“不顾全大局”的指责。王金平固然有抱怨却又无可奈何,毕竟,党籍虽有但事还没完,还要等待考纪会的处理。左右平衡之下,朱立伦的权威和声望更加稳固。

  事实上,王金平党籍案在国民党于去年10月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整整4个月一直没有分案到具体的法官手上承办,处理进度也没有对外说明。直到被媒体批评“怠惰”之后,“最高法院”才于3月2日“火速”分案,并由民三庭裁定,应由朱立伦承受诉讼、续行诉讼。国民党方面则表示,国民党已明确表示不承受诉讼,也不会委任律师,对国民党来说本案已经落幕。

  这里体现出两岸法人诉讼代理制度的差异。在大陆,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也列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根据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直接作出变更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但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的代表人准用法定代理的规定,在诉状或判决有关的称谓上,代表人记载为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的,应当停止诉讼,等待新的法定代理人承受诉讼。在大陆,法人的诉讼代理人由法人出具公章委任,而在台湾,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负责人委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相应地,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消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也消灭。因此,马英九代表国民党提起上诉后,因辞任党主席而消灭代理权,应由新的党主席承受诉讼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且,台湾民事诉讼第三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否则会以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去年国民党二审败诉后,当时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再度委任律师罗明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朱立伦继任党主席后,马英九随即与罗明通解除律师委任关系。由于“最高法院”曾两次电话通知国民党办理法定代理人变更手续未获理会,才由承办法官作出裁定要求承受诉讼。

  以朱立伦的相关表述来看,对于法院的裁定或许会消极应对,不予理会,而“最高法院”还会再发函限期要求国民党补正律师,届时国民党仍会不予理会,那时承办法官将裁定将案件的上诉程序驳回,王金平党籍案才会最终落幕,时间大概会拖延到下个月。□张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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