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台湾频道  >   时政  >   正文

台各方提7版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马英九:很多难执行

2014年04月09日 09: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立法院”将于11日召开“院会”,拟处理“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相关草案,共有7个版本的草案待审查。

    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昨天说,在这些版本中,除了“行政院”版本外,其他版本有很多是立法权凌驾行政权,造成行政部门非常大的困难“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关键问题,相关单位要对外充分说明。

    据报道,7个版本中,以民间版、“行政院”版及民进党团版最受瞩目。

    针对两岸协议签署过程,民间版的“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分为“协商前、协商、签署前、签署后”四阶段监督。协商前,必须先提出协议缔结计划,“立法院”可提出修正意见、附加或保留条款;协商时必须公开结果;签署前应提出官方及民间评估报告,并经“立法院”听证会取得共识;签署后若“行政院”认定对人民有重大影响或经半数“立法委员”同意,须交由“立法院”审查。

    “行政院”的版本主要精神为四阶段沟通监督机制:协商议题形成、协商议题业务沟通、协议签署前阶段及协议签署后,必须分别向“立法院正副院长”、朝野党团、相关委员会、召委或委员等进行沟通协商。另外,当协商有相当进展时,须经两阶段安全审查机制把关,先由“行政院”指派“政务委员”邀集安全部门等开会审查,再由安全部门复审。

    民进党版草案则声称所谓“为规范台湾与中国间缔结协议相关事宜”。若协议涉及防务、外事、财政及经济等重大事项,“行政院长”须先向“立法院”报告;协议内容必须经“立法院”同意外,“立法委员”也可参加谈判;签署后,须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必要时交“公投”复决。此外,“立法院”也可对协议内容提出修正或要求保留。

    针对涌现出来的各个监督草案版本,马英九表示,有草案名称“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在名称上触及“两国论”,违反“宪法”;有的必须先提出缔结报告及因应策略,等于把当局的谈判策略与弱点提前公开。

    马英九表示,有的版本还规定,未涉及修法的协议,三个月未完成审查,将转为审议,且无期限规定;但不论协议是审议、审查或备查,形同均无期限规定,若“立法院”迟迟不处理,关乎民众重要权益的协议就会无限期的躺在“立法院”。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周剑 ]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