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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模糊空间操弄林毅夫案 台湾须终结错象

2014年01月17日 14: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报:模糊空间操弄林毅夫案台湾须终结错象

  林毅夫。(图/中新社)

  去年台湾立法机关迅速通过《军审法》修正案。今后军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台湾《中国时报》17日文章称,移送案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林毅夫案。近日金门高分检已决定对此案继续发布通缉,防务部门制造“模糊空间”操弄此案,令人失望。文章呼吁台当局应终结亲痛仇快的“敌友”倒错现象。

  文章摘编如下:

  就法论法,此案早有结论。但台湾防务部门先后基于不同政治考虑掩盖事实、扭曲法律,才使林案延宕至今。该部门强调林之“投敌”罪嫌“在处理上绝无模糊空间”。然而,却正是该部制造“模糊空间”操弄此案。

  制造模糊的是防务部门

  林氏1979年5月18日从金门“失踪”。9月13日军方正式“检讨报告”已断定为“叛逃”。按《战时军律》第7条“敌前逃亡罪”应处死刑。但该部基于政治考虑决定模糊处理,不仅未通知军法机关侦办,还继续将林认定失踪、办理抚恤。直到1983年林妻赴美会夫,该部仍要林家配合续领抚恤金。

  直到1998年5月,防务部门“祥秘零四七五号令”指出:林员法定追诉期“20年”(当时剩不到1年),若于期限内返台,因已不具军人身分,应由司法机关追诉。2002年5月该部军法司亦认为:林所涉各罪均已过追诉时效,即使《惩治叛乱条例》第5条“参加叛乱组织”罪,亦因该法已废,无法追诉。以上见解才是毫无模糊空间的法理结论。

  在林案追诉时效届满后的2002年11月,防务部门竟发布通缉,称林所犯“投敌罪”为“继续犯”,追诉时效“须待其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所以仍可追诉。这是该部发明的另一模糊空间。

  首先,《陆海空军刑法》的“投敌罪”是2001年制订的新罪。当时林的各罪追诉时效已过,竟被以新罪追溯既往而通缉!何况“投敌罪”本是一“投到敌方”即算既遂的“既成犯”,却被防务部门扭曲为“继续犯”。前台北地院院长胡致中质疑:此论如成立,国共内战中“投敌”官兵如今来台旅游,皆应一一追溯、逮捕问罪。台防务部门或检察机构敢吗?

  总之,就林案而言,在法律上林所犯的罪早已罹于时效,无从追诉,现在却因民粹压力,使死案复活。两岸想挥别内战、走向和平,就应从中华民族立场出发,让林氏返乡。台当局更应终结亲痛仇快的“敌友”倒错现象。(石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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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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