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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会计法"修正案闹乌龙 条文漏一字致教授未除罪

2013年06月04日 08:4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字号:       转发 打印

  据台湾媒体报道,“立法院”挑灯夜战三读通过“会计法”修正案,因通过的条文漏了一个“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范围。法界人士认为这项“立法疏漏”将立刻影响检察官以及法官对侦审中案件的认定,恐怕又是一场司法灾难。

  据了解,修正条文适用对象原本应为“各大专院校教职员”,但通过的条文却是“各大专院校职员”;依“大学法”规定,教授不是职员,因此,教授们并不在除罪化的范围。

  “主计总处”官员表示,昨天是“修法”通过后第一天上班,已注意到这问题,但当初“修法”内容非“主计总处”提出,是“立委”提案,“主计总处”未参与“修法”时的朝野协商,目前没有明确因应办法,但不排除协同“教育部”、“人事总处”甚至“法务部”进行跨“部会”讨论与认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争议,但“法务部”昨天已开会认定,喝花酒报公帐被依贪污罪判刑定谳入狱的前“立委”颜清标,适用除罪化条文,将在马英九公布“新法”后第三天0时获释。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从头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党团主导,如果真产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问题,解铃仍需系铃人,宜由“立院”于临时会提复议,“行政院”尊重“立院”的处理。

  “立法院”5月31日通过“会计法”修正案,将特别费除罪化的范围扩及学者、研究人员和各级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读,包括台大急诊医学部主任柯文哲在内的数百位大学教授,因研究费核销问题被控贪污都将解套,但仔细看修正条文,却有疏漏。

  新条文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支用政府机关补助的研究计划费,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果涉刑事责任者,不罚,已报支不符法令的相关费用,应缴回。

  其中,适用对象“各大专院校职员”,依“大学法”第15条、大学法第4章规定,“大学教师”不能解释为“职员”;另依学术研究机构设立办法第二条规定,学术研究机构指的是大学以外的学术研究单位,公立的如“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中华经济研究院”,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当然不包含大专院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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