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作家局长”刘长春因受贿获刑12年

时间:2010-04-28 14: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台州4月2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王先富 赵仙平)27日下午,媒体广为关注的浙江“作家局长”、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在宣判中,刘长春的表情相对二个月前的庭审中一脸络腮胡子和激动情绪表现得平静了许多,昨天还特意刮了长长的络腮胡子,穿着一身清洁的运动服出庭。因身体原因,法院仍从人性化出发,宣判开始几分钟后,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但等长达18000字的判决书宣读完毕后,他感觉身体不适,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时,就由法警、狱医带到拘押室为其吸氧气和服药。

  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受贿共分五笔。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担任近15年的“土地爷” 过程中,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对这五笔指控,刘长春对行贿人所送的现金全部予以否认。对于指控的低价购房,认为自己购买的只是优惠价,其差价部分不算受贿。对指控其于2001年至2007年间收受刚泰集团董事长徐某字画10幅共计人民币12.7万元,辩解其与徐是多年的朋友,徐在其影响下也收藏和欣赏字画,字画方面出于艺术鉴赏而互相交流赠送,应当不能认定受贿。

  辩护人当庭举证了刘长春在东京湾小区购买的商品房的其他同类商品房的价格及收据发票复印件和名都锦绣花园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付款总额收据复印件,以证明刘长春购买的房产没有低于当时同类型房屋销售价格的事实。同时举证了刘在中山小学、时间商务酒店、中山小区等地书法牌匾,以证明刘长春书法作品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院经过两天的庭审,并经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收受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副董事长梁某送的美金5 000元,梁某替刘长春支付的以刘父亲名义购买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还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画一幅(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万元);台州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 000元;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刚泰集团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4万元人民币也认定为受贿。

  同时,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以下四笔受贿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一是检方指控刘长春在2006年3月以其外甥张某名义向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房产为低价购房,差价为17万余元。辩方辩解2006年3月6日富尔达集团开发的东京湾小区房产没有竣工,而对该处房产价格鉴定,以2006年3月6日作为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显失客观公正。法院认为,2006年3月6日东京湾小区没有竣工验收是事实,因此2006年3月该商品房的销售不属于现房销售。价格鉴定部门对本宗房产的鉴定方法是市场法、专家咨询法进行鉴定而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是否是现房销售价格还是商品房预售价格没有说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且刘长春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刘长春购买的东京湾小区房屋的价格与其同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无明显差距。刘长春支付每平方价格为4332.27元,另二套房产支付价格分别为4288.7元、4431.99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以明显低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17万余元差价,向请托人购买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是被告人刘长春收受梁某帮其购买的名都锦绣花园10幢301室房屋一套的事实。检方指控,梁某替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37.07 566万元。经价格鉴定,该套商品房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8 345万元,加上各项配套费共计59.80 12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房屋一套的数额应当按照该房屋收受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行贿人梁某与被告人刘长春收受该套房屋的犯意表示,受贿人表现为收受房屋一套,而行贿人意思表示行贿数额为该房屋的支付对价。在评估价格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其对价即为行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37.07566万元,以此认定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数额更为妥当。

  三是检方指控刘长春收受徐某10幅字画。法院认为,7年时间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10幅,同时刘送给徐自己书写书法4幅;刘当庭辩解还有卢乐群等名家作品送给徐;2009年4月13日徐亲笔情况说明,表明刘长春送字是作为交流把玩。因此,具有一定的互赠、交流特点。评估结果认为被告人书法作品在市场上没有交易,按照刘长春系中国作家和书法家协会会员、台州市书法协会主席等在书法界的实力,其作品并非没有价值。况且辩护人举证的刘长春在小学、小区、酒店等处的书法牌匾说明刘长春的书法作品被人认可并具有一定价值。故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能排除艺术作品的鉴赏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价格评估基准日确定的缺陷而导致价格结论不能确定。因此,指控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指控数额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是检方指控台州市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000年下半年趁刘出国之际送其5000美元。因从刘长春出入境记载中不能反映其在2000年下半年出国的事实,况且本节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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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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