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限权:期待“作茧自缚”后破茧飞翔

时间:2010-04-14 10:20   来源:人民网

  日前,湖南省政府发布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这虽然只是一部地方规章,却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密切关注,人们注意到,两年之前,也是在湖南,该省政府出台了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由于各种利益阻挠而千呼万唤难出来的社会背景下勇猛破壳,堪称经典。

  正如专家学者和观察家们所认识到的那样,即将于4月17日施行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此前已经顺利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道,构成了湖南省地方各级政府体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加压、依法行政的两座基石。以它们为标志,一个权力清晰、程序规范、行事透明、监督有力的地方政府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稍有行政常识和法治意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这个历来以行政权为主导的传统社会中,行政行为一方面给社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极高的效率,另一方面,行政权的庞大乃至其不时被滥用,亦是广被诟病的问题。

  依据经典法治理论,法治社会的建设,核心要义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则是行政权的适度限制、行政程序的透明以及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从2008年到今天,湖南省历经两年多时间,完成了依法行政制度架构的最主要工作,这的确值得称道。

  虽然我们讲现代行政是基于法治的公共治理,它更多地体现程式化、制度化的冷冰冰色彩,但从行政的服务目的看,它其实依然有着丰富的德行空间。其中,行政服务的人性化、行政管理者的自我觉醒、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都是这种德行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湖南省政府以“作茧自缚”般的勇气维护行政的公平和规范,善莫大焉。

  也许有人会认为,湖南省政府之所以在全国开先河,于两年多的时间里成就了最重要的两部行政制度,和法律科班出身的省长周强有密切原因。我也的确认同周强省长作为行政首脑在其履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相信他在促成行政系统率先走向规范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理念统领和身先士卒作用。但我更认为,湖南省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不仅和省委、省府主要领导的个人作用与人格魅力息息相关,它更是中国行政体系在历经20多年法治实践后真正觉醒并破茧飞翔的新起点。

  记得21年前,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这终结了中国几千年来“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文化秩序,同时也深深震撼了全国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从《行政诉讼法》到后来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赔偿法》,我们看到了中国行政机关逐步脱离“父母官”色彩而转向服务者的清晰轨迹。如果将这个轨迹比作一个函数,那么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则,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就是这个函数上的必然之点。湖南所作的这两件事情,不过是在大势所趋的社会背景下,因为地方领导人的自信和智慧,而在全国先行一步。

  注意到这个背景之后再来探讨湖南对行政体系进行自我限权的创举,我们就会发现它还有更深的政治价值。

  “依法行政”的口号喊了多年,当制度的外围因素都基本得到清理,剩下的就是行政机关自我限权这个最艰难的抉择。抉择之难,就在于利益割舍之难,要做到这点,需要智慧也需要自信。而湖南这几年的发展势头,正是一条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共进的道路,它让地方的领导层有了更多自信。

  湖南领导层的更多自信,也是执政党近年来注重执政能力建设并取得卓越成就的缩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让广大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有了历史的紧迫感和现实的行动压力。大家认识到,党的执政能力高低,不仅仅取决于高效的执行力和自上而下的动员力,更体现为社会动态有机的和谐和群众自觉自愿的认同,体现在法治秩序的合力维护。而依法行政,恰恰能够在其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近年来,受庸俗政绩观的影响,唯GDP论影响了很多领导干部和决策集体,甚至一个较高层级的地方政府,也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方面。湖南省政府将自己从具体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注重制定规则,限制权力,保障人民更多自由,才是真正贯彻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湖南省政府的自我限权,正符合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规律,通过限制权力达到更高的政治境界,取得更好的执政成效,最终促进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深度实践。

编辑:田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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