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贪李大伦、曾锦春终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2009-08-14 12:44   来源:--人民网

  2007年4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李大伦的妻子,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陈立华。 新华社记者苏海萍摄

  对李大伦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曾锦春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三、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大伦、陈立华、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长沙受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上诉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 (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伦丁)

  李大伦案早先报道回顾:郴州市委一干部述称,在李大伦当权的后期,干部的选拔多与金钱直接关联,“看票子的厚度决定位置升迁”。2006年6月被“双规”后不久,李大伦曾向湖南省委领导忏悔,请求能“看在贡献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农夫垂钓余生”。

  曾锦春案早先报道回顾:2007年消息传出时,报道曾锦春落马的报纸卖到10元到20元一份仍被抢购一空,连复印件也卖到了5元一份。

编辑:高斯斯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