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大立法保障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

时间:2009-02-06 15:05   来源:新华网-法制网
  “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保障科学发展,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法制保障。”近日,福建省2009年立法计划正式公布,安排审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等11项地方法规,还安排了《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
定》等23项作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两个先行区”建设所必要的、急需的和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将得到及时的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共制定法规5项、修改2项、废止3项,审查和批准福州市、厦门市法规4项。坚持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两个先行区建设已成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旋律。
  
  根据这个原则,该省去年的一些立法特色鲜明,带着强烈的福建烙印。《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利保护条例》就是典型一项。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省份之一,该省一直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比较关注。在经过详细调研和论证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列入立法议程,并在经过两次审议后颁布,于2009年元旦起开始施行。
  
  日立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净高兴地说:“这部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将促进和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地渡过难关,很有远见。”在该法规中,省人大常委会结合该省实际,就执法机关与企业权益之间的关系、企业主管负责人违法时企业的管理、企业面对行政处罚时可享有的权利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积极推进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方面的立法  
  
  在历时近两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2008年7月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终于正式出台。记者查阅到,共计83项的五年规划立法项目里,涵盖了事关该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九大方面。从完善经济发展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完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到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从发展教育和科学文化到改善民生……经济类立法占到一半以上,社会领域立法也占了相当大比重。每一项都紧扣发展大局,顺应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要求。
  
  立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国家立法衔接、体现地方特色,条件先熟先立、急需先立、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充分考虑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新情况、新需要。立法规划凸显该省将积极推进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方面的立法,将安排审议涉台法规4项,其中制定项目3项,即《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项目一项,即《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2008年9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本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的第一次立法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德章要求,认真抓好法规的起草、审议和实施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立法工作水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福建成为全国涉台立法最多省份  
  
  福建省地处海峡西岸,与台湾的经济联系密切。目前,该省对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全国前列,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产业和重点行业,但要推进闽台交流的进一步深入,中间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2008年11月,《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在审议时说:“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福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据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介绍,就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是第一次。条例草案从深化合作交流的领域与形式、提高政府服务保障水平的角度出发,在闽台农业合作的原则和范围,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名法学家认为,这项创制性地方立法,体现了地方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的原则,体现了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有利于该省对台农业合作在全国保持先行的总体目标。
  
  据了解,福建省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迄今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7项涉台专项法规。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福建已成为全国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
 
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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