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得到消息: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这是继今年年初国务院宣布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梳理法律依据取得的又一成果。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市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55个国务院部门,共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修改规章有四种情况 北京养路费滞纳金减半
7月16日,北京朝阳区杜先生在补交养路费时意外发现,滞纳金比他预算的少了一半。工作人员告诉他,《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滞纳金由日加收所欠费额的1%降至5‰。
清理规章,给老百姓带来看得见的实惠。这种事例,最近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中时有所见。
对渔民来说,以前购买和改造海洋捕鱼船,按规定要经过两次许可。农业部在清理规章中,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当事人只需办理一次申请。这不但方便了申请人,还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在禁鸣区内鸣喇叭要被罚款200元,这是湖南长沙市一规章中的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100元。在规章清理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长沙市果断地废止《长沙市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规定》。上海市结合这次清理,开展了行政收费依据专项清理,砍掉了涉及公安、教育等30多个部门的148项收费。
在吉林,规章清理有条“硬”规定: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收费、年审年检的行政措施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并由省法制办审查。对不具有规章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32件文件一律宣布无效。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有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备案处处长孔祥泉介绍说,这次清理成果,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也有力地促进了规章的规范以及法制的统一。
据了解,被明令废止的规章,其主要内容已被新法律法规代替。比如农业部《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虽然在出台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内容属于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已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被宣布失效的规章,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比如某部门下发的《关于下发〈天然橡胶产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属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实践中早已被取消。
被修改的规章,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规章相矛盾;二是部分条款内容实际已不存在;三是个别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四是有关规定之间衔接不够。
开门清理戒“部门保护” 500条建议分转31个部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曾是人们对部门立法背后“利益扩张”现象的严厉批评。而规章的制定权在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是“部门利益法制化”最容易实现的途径。
规章的背后有利益,清理规章难免会触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其协调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开门清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僵局。为防止规章清理中的“部门保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通知时,就明确要求实行开门清理,随后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还在本报发表署名文章,强调“倾听民意,开门清理”。
“很重要,也很难,再难也得清,不清不得了!”回顾规章清理工作,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发出如此感慨。按照国务院开门清理的要求,不少地方和部门,像银监会一样,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农业部将初步清理结果,包括修改的内容,发送到各地农业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共15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注重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意见。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李生介绍,农业部这次废止的《国营原种(良种)场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就是由河北一名基层干部提出的;《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试行)》,是全国畜牧总站一名专家建议废止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是按辽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一名专家在来信中建议修改的。
据统计,在这次大规模的规章清理中,六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实行了开门清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的建议,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据孔祥泉介绍,仅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500条意见和建议,经过分类汇总后,向31个国务院部门发出了《规章清理建议转送函》。
清理即将迈上制度化 隔一定年限全面清理
规章一条条的过,一字一句斟酌,这次清理共发现4842部问题规章,占到列入清理范围总数的1/3还多。可见清理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但也有专家指出:规章“打架”还是解决不彻底,比如最近发生的对高考移民集体诉讼案的争议等。
针对这次规章清理发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规章清理与制定和备案审查的衔接不够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本着“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正在抓紧督促和指导地方和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制度。
据初步了解,除了将“开门清理、公民参与”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保留下来外,相关制度还包括以下几种:
规章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的机制和制度。在这次规章清理中发现,规章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不顺畅,评估工作没有有效展开,使清理工作缺乏必要的基础。这一机制和制度的完善,意在通过对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发现与其它规章“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清理工作的开展。
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重点关注规章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等问题,看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拟考虑每隔一定年限进行全面清理,并把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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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2695部规章列入清理范围。其中,地方人民政府规章966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3031部。
经过清理,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和宣布失效,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14.95%。其中:明令废止1734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47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59部);宣布失效164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4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4部)。
拟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有422部,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3.3%。其中:拟废止383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30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3部);拟宣布失效39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4部)。
有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2.6%。其中: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9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36部。
拟修改的规章有2212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477部,国务院部门规章735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