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秘书长于健龙:发挥仲裁优势 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时间:2008-03-25 09:48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先生

  2008年3月25日北京消息 随着两岸经贸交流的逐步深入和经贸往来的增多,台商民商事纠纷也呈逐渐增长的趋势。为了进一步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2007年12月,国台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大陆将在原有16家的基础上,增加21家仲裁委员会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近日,本网记者就聘请台湾仲裁员,拓宽台商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问题,专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先生,请他介绍了相关情况。

  仲裁较其他途径具有更多优势

  据于秘书长介绍,台商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方面,一般采取三种途径:

  一是行政程序和投诉机制。这主要由肩负保护台商投资与合法权益的国台办和各地台办来履行。各级政府的台办部门有责任宣传保护台商权益的政策,而且要帮助协调和解决台商在大陆所遇到的一些纠纷和问题。

  二是司法途径。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大陆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侵害台商权益的问题,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民事案件、商事纠纷。

  三是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台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仲裁机构仲裁。大陆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这是大陆聘请台湾仲裁员的法律依据。

  仲裁是处理台商民商事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与其他几种法律途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首先,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语言和仲裁程序。

  其次,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相比于法院的一审、二审等程序,具有较高效率。

  第三,相比法院的公开审理而言,仲裁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第四,仲裁为专家断案,仲裁员大都是行业的权威专家,对行业知识有很深的了解,能够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行业惯例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第五,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中国参加了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到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得到强制执行,这是仲裁的一个很大的优点。

  于秘书长表示,目前,两岸对于承认和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机制,大陆的仲裁裁决在台湾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从实际情况看,两岸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也还是令人满意的。现在,台湾法院已经执行了多起贸仲的仲裁裁决。

  聘请台湾仲裁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谈到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仲裁员的问题,于秘书长介绍说,现在大陆仲裁机构共聘请台湾仲裁员约五六十人,其中贸仲现聘台湾仲裁员10人,今年还将进一步增加聘请台籍仲裁员的人数。

  于秘书长表示,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仲裁员,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首先,这对于树立台商到大陆投资的信心,具有推动作用。其次,这显示了祖国大陆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诚意。198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关于台湾同胞投资的首部法律;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并在其中规定了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渠道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聘请台湾仲裁员即是据此而来。

  台商应增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

  虽然仲裁在解决台商民商事纠纷方面,具有很多独特的优势,但现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比例并不是很高。于秘书长介绍说,这主要是由于对仲裁的宣传不够,很多台商对利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机制不了解,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希望提请仲裁却无从依据。于秘书长表示,以仲裁方式解决台资企业经贸纠纷的发展空间很大,但是必须加强引导和宣传。

  针对这种情况,于秘书长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和聘请台湾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台商了解仲裁的优势,并善于利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两岸正逐步建立仲裁交流与合作机制

  于秘书长说,长期以来两岸仲裁界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与台湾最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华仲裁协会建立了仲裁交流机制。从2000年以来,贸仲与中华仲裁协会每年都要举办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和机构联合会议。另外,在聘请台湾仲裁员的同时,贸仲也在积极推动台湾仲裁机构吸纳大陆的仲裁员,以促进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并为两岸经贸交流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两个仲裁机构还在探讨建立联合调解和联合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台湾和大陆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台湾和大陆各自指定一名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

  贸仲将积极为台商提供依法、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于秘书长表示,贸仲通过调解与仲裁服务,公平公正地解决台商的纠纷,增强了他们在大陆的投资信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成立50多年来,一直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和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包括涉台纠纷在内的各类纠纷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一致确认,贸仲已经成为世界最有名的仲裁机构之一。

  与大陆其他仲裁机构比,贸仲在解决涉台纠纷上,无论从标的额还是数量上都是最高的。贸仲受理的涉台仲裁案件主要涉及合资合作合同争议、货物买卖合同争议。2007年,贸仲北京总会受理的12件涉台仲裁案件中,台湾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有6件,作为被申请人的有6件。其中,买卖合同争议4件,合资合作争议2件,房屋租赁合同争议3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争议、股权转让合同争议各1件。

  于秘书长表示,贸仲将积极为台商提供仲裁服务,依法、公正、高效受理和仲裁台商提出的民商事纠纷,发挥聘请的台湾仲裁员的作用,切实保护台商合法权益。(齐晓靖 赵颖芳)

编辑: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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